案件回放
申请人廖某于2012年5月17日与被申请人某市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此后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2012年12月1日,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左手手指被压断。经柳州市工人医院诊断结论为:1、左手第二指远节指骨骨折;2、左手第四指中节指骨骨折;3、左小指关节缺损。2012年12月27日,经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来人社工伤决字【2012】0205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4年5月27日,经来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来劳鉴伤字【2014】1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014年6月, 申请人委托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黄茂吉律师代理申请提起劳动仲裁。
经黄茂吉律师调查,用人单位未按职工廖某每月的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这样职工发生工伤时足足少了十多万元。黄律师立即提出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十多万元的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在某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经黄律师和用人单位多次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劳动争议。
律师心得
律师要细心,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善于从对方漏洞中找出其违法之处,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