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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红律师
李彩红律师
广东-东莞
合伙人律师

公司搬外地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劳动工伤2022-10-15|人阅读

公司搬外地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李先生原系一东莞某软件公司的首席设计师,自2001年4月进公司。2004年11月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深圳,员工愿随搬迁的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愿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舒先生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04年12月初为舒先生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却拖延不决。舒先生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搬迁至另一城市的员工不随迁,公司据此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是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据此,仲裁庭作出了公司应支付舒先生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一些重大情势变化有时在所难免,比如本案中公司从东莞搬至深圳即较典型。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地解除,对双方均不合理。于是现行劳动法有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但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但在此情况下公司解约客观上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于是现行劳动法还有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上述原因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舒先生在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按该条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舒先生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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