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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军,熊某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其它2021-08-24|人阅读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终15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重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平,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某军因与被上诉人熊某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0)川1724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某军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余某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余某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彤

  审判员 胡光俊

  审判员 程 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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