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青民一终字第1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胶南市**街道办事处**119号。委托代理人王文涛,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军绪,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南市**修造厂,住所地胶南市积米崖港区。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伟伟,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胶南市船舶修造厂法律顾问,住胶南市珠海路40-1号。
王**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胶南市人民法院(2008)胶南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胶南市**修造厂与王瑞成于2007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0月31日解除。
二、胶南市**修造厂于2008年12月12日前为王**缴纳社会保险至2008年10月31日。
三、胶南市**修造厂于2008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待岗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0元(已当庭给付完毕)。
四、其它双方再无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人民币10元,由胶南市**修造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由王瑞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健
审 判 员 强显祯
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