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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诚律师
毕诚律师
河北-张家口
主任律师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0-04-29|人阅读

案例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张某被诉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被告某县一名60多岁的村民,2000年该村因占地补偿款,村民多次到村委会等地想要咨询落实清楚,但是从村到镇到县甚至到政府,阶阶受阻,答应好村民们的事情一推再推,原本答应每户可得8000元的占地补偿款,最终石沉海底,连续5年来的村民联名上访,也无结果。无奈之下村民们于2006年再次到该县政府想问个清楚,可一连几个部门的闭门羹及工作人员的无理与不屑的态度致使被告张某等村民气愤之余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

律师观点:

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性质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

据最高法院《刑法分则及其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和《刑法罪名精释》,两本书在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上均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而“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国家机关。主机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的目的动机就是企图通过冲击活动制造事端,给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由于是聚众性犯罪,因而冲击活动必须基于众多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刑法分则及其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1798-1801页)。分析被告人的当时行为,显然与上述要件不符:

其一、被告人张某到县政府要求处理本村占地款落实的事实真实,不是为了“制造事端”,“实现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要件。

1、张某等所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对此有案卷中关于该县信访局有记录,证明了张某等反映的事实和情节客观存在,政府相关部门确已受理并落实了基本事实,村民分别到乡、县、市、省逐级反应过,但事情经过5年之久尚未正面给予村民落实和回应,结合村民李某当天的笔录P15页“我们上次今天我们还是想去找那个县长处理”。上述事实可知道,该事件发生的根源确系村民所反映的事实5年多未得到有效的解决才发生的,至于村民共同平摊一些上访经费其目的和动机均系为了解决各自切实利益的占地补偿款事宜,并无不当也没有法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与本案所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法定主观动机(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差之千里。

另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此张某等行为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中“制造事端”,“实现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目的动机有着质的区别,其行为当然也不具备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要件。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政府各部门在处理村民信访事宜时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致使今天的结果是长期的双向的互动而至,依据公平、公正、合法、对等的原则,法院不能仅仅考量一方的行为而忽略对方的法定职责。

其二、张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行为特征,二是严重的损害后果。行为上必须是“聚众冲击”,即在首要分子纠集下的多人为了实现“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而“强行冲闯”国家机关。

1、张某等人去信访局未得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又去县政府是正当反映问题,他们也不是第一次去见那位县长,更不是为实现无理要求和发泄不满情绪,根据相关事实在此过程中张某既没有纠集行为,根据相关证据,其也非首要分子。村民的目的明确就是找一下主管县长,再一次反映一下基本情况,讨要一个确定的落实方案。

2、纵观整个事件一开始信访局和政府均没有有效答复来访的村民,更没有给来访的村民指定一个接访的场地,信访条例所指的要在指定的场地信访的前提是政府首先要指定一个场地,假设当时政府通过合理的疏导,指定一个接访的场地,让村民选代表交谈,很可能就不会有今天庭审的存在。这些事实均反映了政府及其部门在处理该事件中存在着不妥之处,也是不争的事实。另整个过程只有一块价值120元的玻璃损坏,而且该玻璃的损坏也是政府人员在里挡和外面村民向里推的双方行为而至,另外鉴定人的资质也存在瑕疵,事后村民也积极赔偿了。根据已有证据再无其他物质损失,此玻璃根本谈不到严重损失。另外当天的事件使政府工作受到一些影响是事实,但被告人是否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是简单的以这种结果论。更需要有严重的后果,比如政府正在举办重要会议或有外事活动等,或有断水、断电、阻止出入等行为,该事件在政府驻地持续时间不长,公安民警一到没有一个村民抗击抓捕,此可见村民主观上仅仅是为了解决占地补偿事宜,根本上升不到冲击国家机关的主观动机。都是一些文盲或半文盲,最多初中文化的老农民如果不是这个事,他们这辈子也不知道什么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退一步说该事国家机关工作确受到了些影响,也只有在被告人等符合本罪主、客观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有罪。

二、被告人张某不应当受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罚处罚。

其一、被告人张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

基于前述的分析和结论可推出,被告人张某参与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张某行为的定性与处理,可以充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款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的适用空间。

其二、被告张某年龄偏大身体不好且严重耳聋,听力不健全与人交流困难,不具备成为组织者的生理条件,有村民的证据和其在庭审现场表现可知。

其三、被告人没有违法和犯罪前科。被告人在事发之前,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其人在当地热心我村民服务品行和口碑良好。

其四、被告人张某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通过管教的教育和辩护人的会见时对其法律知识的普及,现张某已对本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地认识和反省。事发至今时间已不短了,而我们政府的形象的负面影响已逐渐消失。

其五、被告张某被羁押前打理承包地30亩和近10匹牲畜。妻子年老多病,(有医院化验单)无力看管,现家庭生产经营长时间中止,这对本户、本村组和家庭经济收入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三、该案程序存在不合法之处值得商榷。

其一、该县公安分局未严格遵守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及办案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等聚众冲击的国家机该县政府就是本案的侦查机关该县公安局的直接领导机关。正是这个被冲击了的“国家机关的下属部门”收集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很显然,该县政府和公安局在本案中扮演了球员和裁判的双重角色。另该县公安局负责人系该县政府负责司法、公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法律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该县政府和公安局应当回避的法律依据也是明确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高阳县政府是本案中的当事人,该县公安局长也是政府主管司法、公安、信访等工作的副县长,在履行职务之外,李某当然与本案无关,而一旦涉及到本案,副县长和公安局长的身份的就是被“冲击”的国家机该县政府班子成员和该案的侦查机关该县公安局的负责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规定,其在本案中理应回避。而实际情况是本案的侦查工作就是其安排或者同意后所实施,其中的一些重要文书就是其本人所签署,如“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有其本人印章,说明其在该本案中是侦查活动的具体安排实施和组织指挥者。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是极其明显的,其本人或下属的任何一个人参与本案的侦查活动都会影响证据的客观收集和案件能否公正处理,因此应当依法回避。

其二、事件发生后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让政府保安及该县委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出具体的证据和证言应当依法排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应当依法回避”,同理,担任过侦查人员的也就不能作为同一案件中的证人,公安机关的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按法定程序收集,侦查机关在以上两方面违法情形的存在,从证据三性的角度,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都不可被采信。

综上所述,辩护人的如上分析是针对当天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即罪与非罪而言的,辩护人的观点也绝不意味着赞同被告人当时的做法。恰好相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随同村民一起到政府找主管领导反映占地补偿款的情况并无不当,但在事情发展中的处理上是不当的,有错自不待言,但有错不等于有罪,在依法行使权利过程中的过激和不理智行为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被告人到县政府反映情况与保安发生冲突,正如人所说的那样不是单方的原因所导致(双方都很激动、其中有一位村民倒地是双方情绪开始激化的结点)。如动辄论罪,结果只能让人民群众遇到事情不敢,也不愿再去找政府更加对政府不信任,到时谁也不敢说自己就不会卷入“冲击国家机关”的法律旋涡,这样的结果损害的只会是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破坏的是亲如鱼水的政民关系,“有事找政府”也就只是会是一句动听的口号,这样将与我党和政府“国依法执政、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背道而驰。我们可看一下该事件的结果是村民被捕,占地补偿款可能从此了无音信,官民矛盾进一步恶化。故此我共和国伟大的缔造者毛主席为告诫后人,亲提一词“为人民服务”其意深远!大家都知道唐太宗和魏征的佳话,魏征原在太子建成手下干事,还曾经劝说建成杀害秦王。后秦王即位仍重用魏征,一次,唐太宗问魏征说:“历史上的人君,为什么有的人明智,有的人昏庸?” 魏征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他还举了历史上尧、舜和秦二世、梁武帝、隋炀帝等例子,说:“治理天下的人君如果能够采纳下面的意见,那下情就能上达,他的亲信要想蒙蔽也蒙蔽不了。直言敢谏的魏征病死后。唐太宗流着眼泪说: “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 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现任国家领导习主席也殷勤的告诫过各级公务人员要“照照镜子,洗洗澡”。

最后,基于上述事实、刑法、行政法、及我国行政执政基本理念和优秀的历史传统,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张某有错非罪,相信法庭会依法对其作出公证的、合法的、合情合理的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决定在法定刑5年以上的情形之下,只判决被告张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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