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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诚律师
毕诚律师
河北-张家口
主任律师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之-劳动争议案件

争议解决2020-04-29|人阅读

案例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刘某在被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近25年,在工作期间被告多次拒绝原告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也没有按照规定同原告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8年原告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告数次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办理,致使原告参加工作25年而老无所养,后原告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该仲裁委员会却下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观点: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当适用劳动关系之相关法律规范

原告1989年以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有当庭提交的两名工友的书证和劳动合同原件以及2012年前的工资表),直至2014年5月1日被其违法辞退。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3]19号和劳动部办公厅文件(劳办发[1995]121号)的规定职工退休后虽然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退休职工在岗期间履行了劳动义务,是其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前提和基础条件,而且退休金的计算标准要由企业提供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由于企业核定退休金标准或企业发放退休金而引起的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故此被告应立即履行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使其享受其他职工退休的同等待遇,并依法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关损失。二、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敬请合议庭依法对实体进行判决。依据第本书第一条之法律规范可知2014年5月1日前原告连续在被告处工作长达25年,原告与被高已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5月1日被告违法辞退原告,诉讼时效应按照2014年5月1日开始计算,并未超过一年(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十六条、劳动法第十二条)。另2012年前的工资表系被告单位当时劳资科长王某,科员程某所提供,2012年10月程某表单位多次到本市社保局,就原告退休事宜办理了部分手续,因被告提供相关手续不全而未办成。后原告于2013、2014年都多次与被告单位的几任劳资科负责人,要求过办理退休的请求,现任的劳资负责和公司总经理刘某都多次接待了原告及其亲属,每次被告方都同意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直到开庭前几天还打电话同意为其办理,此为本案之重要的事实基础。开庭时被告代理人声称的,不知原告的年龄,和从未主张过退休的言论,从属无稽之谈,试想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有不知道其年龄的情行,除非被告方管理层都属于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被告方此举,实属于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违反正常人的思维意识的狡辩。三、本案原告起诉的各项请求具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敬请合议庭依法给予支持。1、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1989年—2014年参加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根据《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统筹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河北省政府第47号令精神原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固定职工的,其转招为固定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应视同缴费年限。2、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赔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法律规定;同时被告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年满60岁后,多次要求退休而被告一直推脱至今,而原告现办理的农村保险的事实,系原告的违法行为所致,如果原告后能依法享受退休,农村的保险可以依法推出。故此原告年满60岁退休应得的5年多的实际退休金的损失因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即规定: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最后本案被告与原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劳动争议的焦点明确,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被告同意给原告办理相关退休手续,并补偿各种经济损失费用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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