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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娅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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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员工的年休假问题

劳动争议2024-03-13|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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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如果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要回年休假工资,那么年休假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如果员工有未休的年休假,年休假的工资又应该如何发放?公司《员工手册》对于年休假的规定是否一定符合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情形是员工不再享有年休假?疫情期间公司是否有权统筹安排年休假?本文五个案例解读,带你了解以上问题法院是怎么回应的。

案例一:未休年休假工资有时效,提出申请切勿超出时间!

案情简介:A员工所在公司自2020年2月起未足额向其支付工资。2020年7月3日,A员工以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于次日申请劳动仲裁,A员工在仲裁中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万余元。公司则称,同意支付2018年至202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但2017未休年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A员工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只有李先生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才能获得支持。

律师点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而仲裁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又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安排的特点,员工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时间从起第2年的12月31日开始计算。举例子,在本案中,A员工如果想获得他在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这部分的时间线应当作如下推演。A员工在2017年有未休的年休假,那么他最迟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休年休假,因为他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休年休假,所以关于2017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从2018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A员工应最迟于2019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二:员工主动离职的,也能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2017年8月B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8月,B员工因家庭原因主动离职B员工因公司未发放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而提出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诸法院。公司方认为,B员工主动离职,其有权不发放B员工未休年休假公司。

最终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B员工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依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员工本人书面说明主动放弃年休假,则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这也给公司提醒,对于在职员工的未休年休假要及时统计计算,并及时沟通其未休年休假的原因,并和员工协商未休年休假的处理方案,并留存相关记录。

案例三: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年休假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的最低标准

案情简介C员工2007年3月入职某商贸公司,2014年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6月1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C员工提出其在2018年3月的工龄已满10年。但公司每年却只安排5天年休假,故C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表示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C员工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已按照规定进行休假,故不同意其请求。C员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结果:C员工2018年时工龄已满十年,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因此支持了C员工2018年至2020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律师点评:公司有权在其《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天数,但关于年休假的天数规定,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天数。即员工工龄满1年的,年休假有5天。员工工龄满1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员工工龄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案例四:员工病假长达半年的,属于法定情形中不享有年休假的情形

案情简介:D员工于2007年7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6月,D员工被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此后开始休病假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公司以D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向王先生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D员工除主张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外,还要求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终结果:法院未支持D员工关于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律师点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已经规定,本案中,D员工的工龄已满十年,对于工龄已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其无法享受2019年的年休假。

案例五:员工因疫情被统筹休假年休假难获支持

案情简介2013年7月,E员工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司机,2018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春节假期过后,因疫情原因E员工一直在家待岗。2020年6月8日,某运输公司向E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疫情原因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E员工为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等。某运输公司认为公司已在疫情期间安排E员工休完2019年和2020年的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并就此提交了《关于停工期间工资支付和年休假抵扣办法的通知》《关于延迟复工期间考勤管理的通知》、待岗通知和发布上述通知的微信工作群截图。

最终结果:法院驳回E先生关于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依据当年的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公司员工的年休假放假。依据《条例》规定,并未强制公司须取得员工的同意才能对员工的年休假放假进行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安排员工的年休假放假时,需要对发布通知留存好书面记录,确保通知到位。

律师评语】在企业的用工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员工休假这个问题。能否处理好员工休假问题不但关乎企业日常用工法律风险,还关系企业运行效率、用工成本等问题。而与此同时,员工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如何平衡企业管理和员工的休息权是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上案例,既说明了企业要有完善的年休假管理制度、统计制度、薪酬结算制度,考勤制度;又说明了员工在行使主张未休年休假薪酬的权利时,要主动积极地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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