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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丈夫将部分夫妻财产赠与小三,妻子能否主张返还财产?

离婚2019-07-31|人阅读

【基本案情】

案由:不当得利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1999年5月10日,原告李某与丈夫覃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覃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张某发展为小三关系。2011年11月8日,覃某通过招商银行将100万转账到张某账号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多次找张某索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庭审情况】

原告李某认为,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其丈夫覃某背着自己,私自将100万元钱巨款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张某,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被告张某应返还其取得财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认为该100属于赠与,且已实际交付,不应返回。

【法院判决】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法院审理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公司的获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上系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分财产,但是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对财产的处分需符合公序良俗此一基本要求。

覃某背着妻子李某将10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张某,张某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张某接受赠与财产100万元款项属于覃某和妻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覃某可以处置处于自己的50万,但是另外一半50万是妻子李某财产,张某接受赠与财产5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将50万元现金返还给原告李某,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成立的要件为,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4、无法律上的根据。

实践中存在因婚外情导致不当得利的情形,此时应从夫妻一方对于处分共同财产的享有的权利考虑,同时结合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属于不当得利进行判断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此条规定依据司法解释对其的理解,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系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处应注意善意取得的确定,要明确善意取得的前提为有偿取得,无偿的赠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丈夫覃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办经营了一家公司,之后丈夫覃某与张某发生婚外情,并将100万元人民币赠与张某,该部分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100万元的钱款赠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丈夫无权处理属于妻子李某的50万,其私自将钱款赠与张某的行为,使妻子李某的合法权益因小三张某接受赠与钱财的行为受到了损失。另外,由于赠与的无偿性,婚外情对象接受钱财并未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具备善意取得有偿性的前提条件,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即其接受钱财的行为无法律依据。综上,丈夫赠与小三张某钱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三张某接受钱财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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