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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斌律师
陈志斌律师
广西-南宁
主任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帮争取到缓刑!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亲办案件

刑事辩护2020-04-13|人阅读

农XX等人走私越南大米,被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这一群人当中,其中一人被判13年,而陈志斌律师代理的农XX则是判三年,缓刑三年,得到了农XX家属的认可。

【关 键 词 】刑事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桂10刑初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原告代理律师:陈志斌 [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请要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农XX,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住大新县。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2017年7月12日被龙邦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农美春,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麻XX,

被告人谭X,

被告人黎X,

被告人李XX,

被告人麻XX,

被告人许XX,

被告人谭XX,

被告人麻XX(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百检公刑诉(20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XX、谭X、李XX、谭XX、黎X、麻XX、麻XX(女)、许XX、农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XX及辩护人韦XX、被告人谭X及辩护人覃XX、被告人黎X、被告人李XX及辩护人卢儒山、被告人谭XX及辩护人农京模、被告人麻XX及辩护人XX、被告人麻XX(女)及辩护人韦XX、被告人许XX及辩护人冯XX、被告人农XX及辩护人陈志斌、农美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先后两次决定延期审理。于2018年10月11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麻XX分别伙同被告人谭X、李XX、谭XX在靖西市湖润镇直接收购被告人黎某等人从越南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为逃避执法部门检查,被告人麻XX、谭X、李XX、谭XX将越南大米的包装更换成中国大米加工厂的包装,附上与包装袋相对应的公司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证件后,雇请被告人农XX、许XX等人驾驶大货车将大米运往南宁市粮油市场交由被告人麻XX、麻XX(女)销售牟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农XX对检察院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农XX的辨护人提出:1、被告人农XX在帮助运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农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农XX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给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调查重点】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麻XX分别伙同被告人谭X、李XX、谭XX在靖西市湖润镇直接收购被告人黎某等人从越南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进行销售牟利。为了逃避被执法部门检查,被告人麻XX、谭X、李XX、谭XX将收购的越南大米的包装袋更换成靖西当地米某公司的包装袋,附上与包装袋相对应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等证件后,雇请被告人农XX、许XX等大货车司机将大米运往南宁市粮油市场交由被告人麻XX、麻XX(女)帮助销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违反我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越南大米通过绕关方式非法运输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麻XX、谭X、李XX、谭XX直接向走私人非法大量收购走私入境的越南大米,数额分别达到较大以上至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麻XX、麻XX(女)明知是走私的越南大米仍帮助销售,数额分别达到巨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许XX、农XX明知是走私的越南大米仍帮助运输,数额分别达到巨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XX、谭X、李XX、黎X、谭XX、麻XX、麻XX(女)、许XX、农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麻XX、麻X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3670.35吨,偷逃应缴税款7790075.4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3222吨,偷逃应缴税款6838482.1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X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1239.21吨,偷逃应缴税款2630141.3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农X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969.78吨,偷逃应缴税款205829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麻XX(女)走私越南大米共计692.54吨,偷逃应缴税款1469870.4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黎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409吨,偷逃应缴税款868075.4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X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292吨,偷逃应缴税款619750.7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谭XX走私越南大米共计156.35吨,偷逃应缴税款331842.5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麻XX、谭X、李XX、谭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麻XX、麻XX(女)、许XX、农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在案发后能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X、黎X、李XX、谭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麻XX、麻XX(女)、许XX、农XX减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XX、麻XX、麻XX(女)、许XX、农XX主动缴纳了部分罚金,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李XX、麻XX、麻XX(女)、许XX、农XX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为维护我国外贸管理制度,打击走私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麻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

二、被告人谭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

三、被告人黎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四、被告人李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五、被告人麻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六、被告人许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七、被告人谭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农X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九、被告人麻XX(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麻XX、谭X、黎X、李XX、麻XX、许XX、谭XX、农XX、麻XX(女)用于犯罪通讯的手机,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陈志斌律师辩护方向及点评:

此案中,陈律师代理的农XX得以判缓刑,没有实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税额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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