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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斌律师
陈志斌律师
广西-南宁
主任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不供货 建筑工程公司维权获胜 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2020-04-21|人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XX建材公司违约不供货,原告XX建筑工程公司毫无损伤的成功解除合同!陈志斌律师代理原告,为原告维护了权益,大获全胜!

【审理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西XX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014815XX建筑工程公司(需方、乙方)和XX建材公司(供方、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一、生态互锁砖460×360×12010000块、单价8.5/块,鱼巢砖500×500×20010000块、21/块,按实际供货量执行结算;二、2.1交货时间:甲方按照合同数量生产货物,并按照乙方的计划供货,2.2交货地点:乙方工地指定地点,2.3交货方式:由甲方组织人员包装货物上车,2.4乙方从甲方工场场地自行提货……五、5.1结算方式:现金结算,5.2付款方式:(1)合同生效后,乙方预付货款制作金额为50000元作为定金,(2)乙方提货前,付清该车批次货款方可提货,定金作为最后一批货款结清;六、6.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各项条款,甲方按乙方计划及时供货。

2014816XX建筑工程公司向XX建材公司支付了50000元定金。

2018810XX建筑工程公司以应解除与XX建材公司之前签订的案涉合同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原告XX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XX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解除;

【律师点评】

XX建筑工程公司与XX建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合同义务均应恪守。关于XX建筑工程公司诉请解除案涉《购销合同》的问题,对XX建筑工程公司的主张,XX建材公司予以同意。适用的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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