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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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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私自转移登记,七旬老汉倔强维权,状告房管局讨回公道

其他2014-01-11|人阅读

房屋被私自转移登记,七旬老汉倔强维权,状告房管局讨回公道

案情:

二十年多前,从铁路部门退休的冯XX因与其妻孙XX感情不和离家出走,现年过七旬回家寻亲,哪知其妻孙XX和两个女儿冯X、冯XX均不接纳,将其赶出家门。经打听,冯XX得知自己离家前的老宅早已拆迁,调换了两个铺面和一套住房,铺面和住房均由其两个女儿出租收益。冯XX遂委托本律师起诉其女儿冯X、冯XX,但诉讼过程中,两被告拿出了房产证,载明拆迁安置的铺面和房屋均已经登记在冯X和冯XX名下。冯XX不得以撤诉。经过本律师认真调查取证,查明冯X、冯XX在以其父亲冯XX名义拆迁安置后,私自办理转移登记,将所安置的铺面和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而当地房产管理局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未规范办理,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将冯XX名下的铺面、房产转移登记至冯X、冯XX名下,侵犯了七旬老汉冯XX的合法权益。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毅然代理冯XX起诉当地房产管理局,并将其女儿冯X、冯XX列为第三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识到自己的登记行为是不合法的,遂愿意与原告冯XX协商处理,并经与其女儿冯X、冯XX做工作,告知其厉害关系。经过本律师的大量调解工作,各方最终达成和解。鉴于第三人冯XXX在拆迁安置时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对拆迁安置的铺面和房屋有相对比例的出资行为,第三人冯X、冯XX自愿补偿原告冯XX人民币20万元,原告冯XX声明追认被告房产管理局的转移登记行为并撤回行政诉讼,涉案铺面及房屋归第三人冯X、冯XX所有。冯XX拿到20万元,满意的笑了,自己的养老有了着落。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XXXX号。

被告XX县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王 X

第三人:孙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XXXXX单元XX号。

第三人:冯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XXXX号附X号。

第三人:冯XX,女,19XX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XXXXX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告将原告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X号房屋(面积共计72.40㎡,书证号:监证X号,保管号:权X和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X单元XX号房屋(面积67.03㎡,书证号:监证X,保管号:权X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冯XX、冯XX名下的登记行为。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个人拥有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X号铺面两间(面积共计72.40㎡,书证号:监证X号,保管号:权X),拥有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面积67.03㎡,书证号:监证X,保管号:权X)。原告在起诉本案第三人冯X 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XX号案件),经过法院庭审查明被告XX县房产管理局已以继承的方式违法将原告的上述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冯X、冯XX名下。其中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号铺面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冯X名下(书证号:监证X,保管号:权X);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号铺面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冯XX名下(书证号:监证X,保管号:权X号);坐落于XXXXXX街安置楼XX单元XX号房屋一套转移登记至冯X、冯XX共有(书证号:监证X,保管号:权X号,监共X号)。被告的违法登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特依法诉至贵院,望从速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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