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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东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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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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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2014-01-13|人阅读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东坡,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

负责人翁**,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某化纤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李朗,杭州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萧山公司)、某化纤公司(以下简称某化纤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小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东坡,被告人寿财保萧山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某化纤公司、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李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1年1月15日15时25分许,陈某某驾驶某化纤公司的浙AL377Y号小型轿车,沿衙前镇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萧山区衙前镇环南路傅浩汽车修理厂东侧路段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过错责任。现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63 462.75元、误工费16 878元(30 650元/年÷365天×201天)、护理费4786元(30 650元/年÷365天×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55元(15元/天×57天)、营养费2280元(40元/天×57天)、残疾赔偿金22 606元(11 303元/年×20年×10%)、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6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17 475.75元,陈某某已支付43 282.75元,尚应支付74 193元。其中人寿财保萧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某化纤公司、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保萧山公司、某化纤公司、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结论、护理费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金额没有异议。医药费,应按照有效票据计算,并剔除医保名录外的费用;原告未提供已参加工作的证据,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即使存在误工损失,误工时间也过长;原告实际住院56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56天计算;营养费缺乏依据,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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