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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理亚律师
余理亚律师
贵州-黔西南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2013)贞民初字第00007号)

损害赔偿2014-01-16|人阅读
2012年1月21日, 原告韦某因交通事故10级伤残,经多方努力,从浙江省调取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的相关证据,最终以城市户籍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经 (2013)贞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9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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