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3年12月,本律师接受原告张某某委托,成功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1月2日,被告汪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如下内容:“今借张某某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借款人汪某某2013年1月2日(签名并按印)”。因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故此形成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并判决如下: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归还借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