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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国强律师
裴国强律师
安徽-淮南
主任律师

过失致人致人死亡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9-11-24|人阅读

安徽某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XXX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XX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中,事故发生后,被告人XXX在将被害人XXX送至医院救治后独自返回XXX小学案发现场报案并等候民警处置。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X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4条,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

二、被告人XXX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补偿谅解协议,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XXX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补偿谅解协议,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0条,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30%。

三、被告人XXX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补偿谅解协议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被告人XXX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补偿谅解协议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21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20%。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17条对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请求法庭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1、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能始终如一的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被害人,受伤之后每天都要去医院看望被害人,并给被害人买玩具等希望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的影响。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2、本案是过失犯罪,被告人XXX无犯罪记录,因一时疏忽大意,其主观恶性小,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刑罚,社会上一般无不良反响。

3、被告人XXX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女儿需要筹钱做手术,如果对其判处实刑,将会给这个家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结合本案案情,其行为符缓刑适用的规定,而且适用缓刑将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也利于被害人继续取得赔偿款,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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