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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草律师
周春草律师
浙江-温州
主办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刑事辩护2015-11-09|人阅读

2013127日,原告人与被告人及其母亲在**酒店后停车场因日常琐事引致口角纠纷,尔后发展至被告人及其母亲动手对原告人进行人身伤害,致原告人右腿肿痛、畸形并行动受限。当晚,原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被送入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住院治疗后,原告人于2014215日出院,尊医嘱在家中休养三个月,且须在近日内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患肢处固定物。在治疗期间,原告人已垫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73532.57元,即将进行的二次手术费须花费9000元。对于上述费用,被告人应当立即予以赔偿。

本律师认为,被告人因其对原告人的犯罪行为致原告人人身损害,被告人应当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后经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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