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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科律师
彭文科律师
湖南-益阳
副主任律师

律师成功代理酒楼消费滑到摔伤索赔案件

损害赔偿2014-02-18|人阅读
摘要:因XX 酒楼在湿滑楼梯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客人注意脚下湿滑,而导致客户摔伤,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客户在XX酒楼就餐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多次与XX酒楼协商,但XX酒楼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找到彭文科律师委托维权。彭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为客户申请伤残鉴定的同时,通过调查取证固定客户在酒楼消费摔伤的事实,并数次与XX酒楼协商,但XX酒楼拒不承担责任,故依法向法院起诉。

因XX 酒楼在湿滑楼梯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客人注意脚下湿滑,而导致客户摔伤,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XX酒楼被判令客户因摔伤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8万余元。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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