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彭文科律师
彭文科律师
湖南-益阳
副主任律师

益阳律师: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如何维权?

诉讼2014-05-06|人阅读

益阳律师: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如何维权?

作者:彭文科律师 益阳律师 益阳资深律师 益阳知名律师

近日,有之前一工伤赔偿案件当事人王某推荐其朋友李某,求助工伤赔偿事宜,经了解李某2010年进入某厂工作,2012年5月因公受伤导致左踝骨骨折,某厂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及治疗期间李某及护理人员工资,某厂未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未自行申请,现李某因与某厂因工作安排发生争议,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某厂及人社部门认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过时效,不予受理。

针对李某的情况,如何在此情况下“挽回失去的权益”,益阳律师、益阳资深律师、益阳知名律师,彭文科律师分析如下:

一、李某受伤后需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其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及某厂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其中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未进行工伤认定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如双方均同意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为特例)

二、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李某工伤认定申请的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至此,李某主张工伤赔偿似乎已经进入了死胡同,那在此情况下李某是否就毫无可能维护自身权益呢?答案也不尽然。实务操作中,一般是工伤认定部门不再受理,而法院则存在不支持赔偿、支持按人身损害赔偿、按工伤待遇赔偿等不同情形。

(一)工伤时效已过,无法得到赔偿

案例一:工伤认定超时限 赔偿维权难实现

2010年5月,高某进入某电气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高某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2012年3月,高某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未被受理。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也被驳回仲裁请求。无奈之下,高某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被告某电气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且其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故其诉请是重复索赔。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伤事故有异议。

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工伤事故有异议,因此原告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二)工伤认定时效已过,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获得赔偿

案例:工伤认定时效已过仍获赔偿

现年52岁的农民徐某,于2007年8月受雇于浙江某建设公司,后按公司安排到建设工程工地从事看管兼做杂工。2008年5月,徐某被工地突然坠落的水泥板砸伤,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上亲和为颈椎外伤,椎体爆裂性骨折伴瘫痪。司法鉴定部门对徐某的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2008年10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所在公司赔偿其损失99万多元,及今后的残疾辅助器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徐某因伤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7万多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不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程序解决,提起上诉。不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徐某受伤后,其所在公司及徐某均未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徐某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工伤认定规定的时效。

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忠诚公司长期雇用徐某,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清楚。如其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又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为前提条件。这种程序上的反复,对于一个急需救治的伤残患者而言,显然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和效果。因此可以按照民事赔偿程序寻求九级。为此,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工伤认定时效已过,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

案例: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肖某系某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3月,肖某在拆除退火窑时受伤。住院期间,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7年3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肖某提出一次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肖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仲裁,以某公司和肖某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均丧失了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寻求九级的权利为由,驳回了肖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诉请求。肖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作为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两方均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肖某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肖某相关工伤待遇。一招《劳动合同法》第42条、4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5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之规定,判决某公司支付肖某工伤待遇款29427元及仲裁费620元。

某公司不服,向法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以上情况,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后,在接受治疗的同时,应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自己或委托亲友、律师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时充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员工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但仍然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只是由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和伤残鉴定伤情分级的差异,以及赔偿方式的不同,可能导致赔偿数额存在差异。所以发生事故伤害后员工仍应当谨慎对待工伤认定的时效,及时提出工伤认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员工确因自身原因不能提出的,可以通过直系亲属或委托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彭文科律师
您可以咨询彭文科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