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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资深劳动律师彭文科律师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2014-12-05|人阅读

益阳资深劳动律师彭文科律师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如何维权

近日,有客户来电陈述:其在某单位上班,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不属于工伤),在出院休养期间,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为60天,故被单位认为超时未回单位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在此情况下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情况,现简要分析回复如下:

一、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简单约定医疗期不超过60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简单约定医疗期不超过60天的约定,限制和排除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权利空间,约定无效。

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非因公负伤的员工,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依照第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即使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的,也应该先另行安排工作,若仍不能胜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的维权选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客观上可以继续履行的,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

2、不想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客观上不能或不适合履行的,可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从实际出发,一般我会建议优先考虑选择第2种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该客户委托益阳资深劳动律师彭文科律师介入,通过非诉方式快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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