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韦海团律师
韦海团律师
广西-柳州
主办律师

在学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律师辩护获缓刑。

刑事辩护2019-09-29|人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等五人均系在校女生,2017年2月,五名被告人在学宿舍楼内,采用辱骂、殴打、逼迫下跪等方式侮辱女生小张,并无故殴打、辱骂女生小李。经鉴定,二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二)承办过程

辩护律师代理其中一名被告人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提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属于被告实施犯罪行为,属于从犯;2、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属于初犯。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等人随意殴打和辱骂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严重影响他人生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但是在犯罪中属于从犯并取得谅解,据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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