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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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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
主办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2017-06-19|人阅读

---年,A的父母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屋所有权归A。但A的父亲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赠与,未办理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依照法律规定,该离婚行为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依照婚姻法是合法有效的。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原告:A

委托代理人:滕某,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BC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女。--年,被告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是在两被告正式离婚之后,被告A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而且以各种无理的方式干扰原告居住,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房屋归原告,被告立即办理该房屋

承办过程:

原告向律师咨询时,提出一个核心问题: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财产约定给子女,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律师针对该问题,依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一做出分析,该约定不是一般的赠与,无法撤销,建议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至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子女所有。之后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最后双方经过和解结案。

审判结果:

1、成功调解结案;

2、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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