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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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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

继承2017-06-19|人阅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A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B、C、D、E

案由:房屋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去世,其名下的房屋属于他个人财产份额(50%)发生法定继承。原告父母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分别为:原告和四被告。因此,为了方便上述房屋的管理,特向法院诉请判决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产权份额(50%)归原告继承。

承办过程:

因房屋继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原告首先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人公证,但是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关系证明材料,公证处无法办理。之后原告通过电话联系到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原告补充材料。材料补齐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法官依法审查材料后做出民事调解书。

审判结果:

1、法院调解结案;

2、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50%)归原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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