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A
委托代理人:韦海团,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被告:B、C、D、E
案由:房屋法定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年,被继承人去世,其名下的房屋属于他个人财产份额(50%)发生法定继承。原告父母婚后共生育五个子女。对上述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分别为:原告和四被告。因此,为了方便上述房屋的管理,特向法院诉请判决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产权份额(50%)归原告继承。
承办过程:
因房屋继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原告首先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人公证,但是原告无法提供完整的关系证明材料,公证处无法办理。之后原告通过电话联系到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原告补充材料。材料补齐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法官依法审查材料后做出民事调解书。
审判结果:
1、法院调解结案;
2、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50%)归原告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