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扬海律师
杨扬海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张某交通肇事一案

刑事辩护2021-03-22|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木棆村与横沥镇贝冲交界路段时,车头碰撞由被害人江某甲骑着的后座搭载被害人江某乙(男,湖南省平江县人,殁年6岁)的二轮自行车尾部,造成江某甲、江某乙受伤。肇事后,张某驾驶肇事车辆将江某甲、江某乙送到东莞市常平镇常平人民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报案。江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乙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江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甲、江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决定做罪轻辩护。接受委托后,律师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尽快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同时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谅解事宜。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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