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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超律师
童超律师
安徽-滁州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案件

刑事辩护2014-08-28|人阅读

公诉机关: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x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慕xx驾驶拖拉机与受害人刘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刘xx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慕xx负全部责任,刘xx无任何责任。

案发后,辩护人立即接受慕xx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和受害方家属进行了四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在侦查机关的协助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数万元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开庭庭审时,辩护人认为慕xx在案发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法庭最后认为被告人慕xx违反交通运管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同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慕xx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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