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童超律师
童超律师
安徽-滁州
主办律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案

调解2014-08-28|人阅读

原告:计xx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xx。

原告计xx和被告岳xx离婚纠纷一案,由滁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判。

原告计xx诉称: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双方对被告岳xx婚前拥有的房产进行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个人各占50%的产权,协议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因被告对原告经常打骂,有明显的家庭暴力,经原告多次劝告无效,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位于滁州市某处房产价值的50%(该房目前市场评估价约20万元),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

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该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

法院认为,关于焦点一:双方诉争的房产,在被告婚前就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应为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告享有独立的处分权,原被告签订的婚前财产约定,约定该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个人各占50%的产权并进行公证,被告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于焦点二:因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被告自愿离婚,本院允准;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xx日内付给原告房屋补偿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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