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终2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1,女,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2,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3,女,195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上诉人赵某1、赵某2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4,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禧,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罗某,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一审第三人:赵某5,女,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上诉人赵某1、赵某2、赵某3因与被上诉人赵某4、一审原告罗某、一审第三人赵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1、赵某2、赵某3起诉请求判决位于合浦县赵某、吴某英夫妻遗留的共18.5间房屋由其和赵某4人继承,每人各四分之一份额,但该房屋于何时由何人所建、全部是赵某、吴某英夫妻的遗产还是有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1、赵某2、赵某3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文庆强
审 判 员 何能媛
审 判 员 廖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范柳婷
书 记 员 曾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