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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律师
张平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工作当天即受伤劳动关系得确认

劳动工伤2014-05-17|人阅读

工作当天即受伤 劳动关系得确认

【承 办 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 张平

【案情简介】

袁某系在厦的外来务工人员。某日,某勘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陈某要求袁某的哥哥为其叫三个工人去某工地干活。袁某的哥哥随即推荐了袁某和另外两个人,陈某当即同意。随后,袁某按照陈某的要求在某路口等待,不久,陈某驾车接袁某到公司搬运了机器后,送袁某等人至工地工作。不幸的是,在工地工作没多久,袁某就在操作机器时致右臂粉碎性骨折等伤情,受伤后,袁某立即被送往医院,公司立即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在之后多次为袁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上述费用共计8万余元。但是,上述费用仍然无法填补医疗费的巨大黑洞,高昂的医疗费不但耗尽了袁某家庭的全部财产,更是令公司面对这个黑洞时望而却步,拒绝继续支付任何费用。

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袁某在住院近3个月后不得不办理了出院手续。拖着几近残废的手臂,要求公司为其认定工伤,但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见。几经周折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为其申请工伤,看到希望的袁某立刻领取并填写了工伤认定表,谁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伤认定表上签字后拒绝加盖公司的印章。袁某要求公司认定工伤的希望再次破灭。

不得已,带着疲惫的心情、忍着永远的伤痛,袁某开始自行申请工伤的路程。但是却因为缺乏劳动关系证明致使工伤无法得到认定,袁某欲哭无泪,几近绝望。

【承办过程和结果】

承办律师与袁某详细沟通后,发现袁某对工地是由哪家单位勘测前后有矛盾。由于建筑工地经常存在分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实际施工人与表面施工人不一致,而且事发地周边工地较多、环境复杂,袁某只知道工地大概名称,不知道具体勘测单位。为了切实查清该工地的勘测单位,保护袁某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与袁某进行了实地勘察。在袁某的带领下,承办律师亲自到事发地点及周边核实情况,经多方询问周边工地的工人、核对周边工地的工程范围图、到项目部核实勘测单位具体名称,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得知该工地的勘测单位并非公司,而是另一家勘测单位。

为了核实实地勘察的结果,承办律师又与袁某来到建设局查询相关备案。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起初建设局以不对外公开为由拒绝查询,但经过承办律师指出该备案是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后,建设局又改口怕出具错误信息会成为被告,承办律师再次指出,建设单位在建设局备案的情况是真实的,真实、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风险。最终,在袁某和承办律师的要求下,建设局表示只能查询但不能出具书面文件。虽然取得相关的书面文件,但也达到了承办律师与袁某的目的。查询结果同实地勘察的结果一致即勘测单位并非公司。

面对实地勘察与备案查询的事实,袁某顿时有点糊涂了,难道自己记错了公司名字?为了再次核实袁某的说法,承办律师与袁某到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确认。到公司所在地后,发现公司门口一侧悬挂的牌匾上面记载着“××公司”,袁某表示事发当天就是陈某带领他们来这里搬运了机器。最终,承办律师确认了公司名称。

面对实地勘察、备案查询与实地确认的公司名称的不一致,袁某激动的说:我该告哪个啊?!承办律师一边安抚其激动的情绪,一边为其细细分析:由于建筑市场等的混乱性,可能存在实际勘测单位将部分勘测作业分包给公司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袁某所述的公司与实际勘察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这进而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但是从袁某提交的证据、陈述等分析,袁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接下来,承办律师告知袁某,陈某与公司的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假设其不是公司的员工,只是向公司租借相关设备的话,可能就会导致案件向另一个方向发展。随后,承办律师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确认陈某系公司员工。

由于袁某第一天工作就受伤,没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记录等直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且公司、陈某拒接电话、避而不见,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考虑到本案尚有三位相关人员,承办律师与三位证人沟通了解情况后,觉得他们的经历对本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遂征得其同意并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申请他们作为本案的证人出庭作证。

如何确认袁某与公司之间存在联系的重点就在于三位证人的证言。在本次庭审中,经仲裁庭的庭审调查以及双方的问询,证人证明内容如下:第一位证人袁某的哥哥证明:陈某让其帮忙叫工人为其公司干活,一共叫了三个人,分别是袁某、母某(越战老兵)、王某(文盲)。袁某受伤后,医疗费、生活费为公司支付,第一次的医疗费是公司直接到医院支付,第二次是证人和妻子去公司领取。第二、三位证人(母某、王某)共同证明:事发当天,陈某驾车接袁某及两位证人至公司,在途中还接了一个叫小郑的人,到公司搬出钻探工具后,换乘公司的皮卡车将袁某、两位证人、小郑送往案发工地从事钻探工作。袁某受伤时,两位证人均在现场,尔后,母某和小郑用公司的皮卡车将袁某送至医院。

经过庭审,公司认为:公司与袁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袁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交的两份挂靠协议证明陈某系挂靠公司缴交社医保,与之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某填写相关材料的行为只是个人帮助行为,因为袁某不知道如何填写;公司为袁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的行为只是出于人道主义,且上述费用为借资,袁某应当归还这。承办律师认为: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即袁某第一次到工地即受伤的事实,在公司未与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交社保的情况下,要求袁某提供书面、严格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明显不符合常理、过于苛刻。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事故的前因后果、证人证言以及公司的行为来判断。纵观整个案件过程,从公司经理陈某要求袁某为公司工作至开车接送袁某、两位证人到公司,从公司经理陈某亲自驾车载袁某、两位证人返回公司处至安排袁某、两位证人将公司的机器设备由公司内抬出并运送至工地,从公司将受伤的袁某送医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至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书写“同意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劳动关系证明》,可见公司与袁某均深入密切的参与整个事件过程,二者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而且上述内容与袁某提供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合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经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确认了袁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缺乏直接证据以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难点在于:在袁某工作当天即受伤、没有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现实中存在大量类似案例,特别是建筑工地更是混乱,一旦发生事故,碰到无良的包工头或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保障这类劳动者的权利就成为关键。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但并未涉及到“入职时间短或者在试用期内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任何书面往来的情形”,在此类情况下,如果仍机械适用此规定,则必然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忽视软件-证人证言的效力,只承认硬件-书面的证据的效力,但是承办律师认为,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同样是事实,应当得到正当、合理的认可。虽然在我国现阶段,单个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确实存在疑问,但如果全盘否认证人证言的效力,则是不可取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仅事关诚信的建设,更需要法律做保障。那么如何在认定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上有所突破,承办律师认为可以在严格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同时,结合整个事故的前因后果、证人证言、对证人的问询以及用人单位的行为反应等事实方面作出认定,如果事实能够得到用人单位认可或者能够形成用人单位无法有效反驳或合理的锁链时,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尽职尽责,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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