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金道浪,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中我代理原告曹某某,原告向被告购买铜沙并支付了货款,其中有85万元货款支付后,被告未向原告发货。另外,在此之前,被告欠原告61,600元。因无法偿还上述两笔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911,6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谎称借条产生原因不是因为铜沙买卖,而是双方因为打牌产生的借款。本代理人组织了大量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进行了全方位的辩论,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值得一提的是,被告没有上诉。
判决结果:
胜诉判决,并且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 吴海明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