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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登俊律师
梁登俊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王某某诉向某某离婚纠纷案(四川)

离婚2017-08-27|人阅读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07年经人介绍后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2年原、被告在北京务工期间,被告独自离开北京到广东务工,原、被告自此分居。15年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要求离婚。经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等。

关键词:感情确已破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

【代理律师点评】夫妻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代理人:梁登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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