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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涉嫌故意伤害(正当防卫辩护案)

刑事辩护2014-03-25|人阅读

导读: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不是那么清晰,罪与非罪就在一线之间,特别是在各种复杂因素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更应学会有取有舍,即坚持原则又表现灵活,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王XX系某公司的股东,经理,被害人孙XX,白XX系某中介公司的经理和业务人员,2009年10月犯罪嫌疑人王XX的公司委托被害人的公司代办CIQ检验证书(出口检验),由于被害人公司提供伪造的CIQ检验证书,致使犯罪嫌疑人人王XX公司的货物在国外无法清关,当犯罪嫌疑人王XX和公司的一名业务人员找对方公司理论时,遭到被害人孙XX,白XX持械暴力攻击。由于犯罪嫌疑人王XX系退伍侦察兵出身,手脚麻利,反应敏捷,赤手空拳夺过一名被害人的砍刀,将两名被害人制服,搏斗当中,造成一名被害人身体三处轻伤,另一名被害人二处轻伤,后归案。

在侦查期间,对该案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意见不一,在此期间两名被害人不断地上访告状,到市公安局、人大、政府拉标语,举牌,控告办案的公安机关放纵罪犯,要求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王XX,给办案的公安机关造成极大压力。2010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王XX取保候审,2011年11月以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建议,2012年11月检察机关以王XX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移送起诉。后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了王XX的辩护人。简单的一个涉嫌伤害的案件,法院多次组织开庭,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公诉人和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王XX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王XX无法出国处理业务,这严重干扰了公司的正常发展,使王XX身心倍感疲惫。尽快解决这场诉讼,应是最好的选择。由于此时被害人孙XX,白XX还在不断的上访告状,使得罪与非罪的判决结果变的难以预料。如判缓刑,王XX出国处理业务问题可能变的遥遥无期。经本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王XX接受了律师的想法,即民事部分,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自愿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刑事部分坚持无罪辩护。我方给予补偿的想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被害人对补偿数额不满,没有接受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补偿要求。后我方自愿将补偿款交到法院。后法院继续开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互有斗殴的故意,还是犯罪嫌疑人王XX的行为系正当防卫。针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王XX与对方互殴的说法,辩护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反驳,指出检察机关所说的“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互殴,双方均有伤害的故意…”的说法没有事实根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后辩护人摘录相关笔录佐证辩护人王XX系正当防卫的观点。

律师摘录的笔录内容如下:被害人白XX笔录的情况。

警方问:“你方的人是否动手打人”,白XX答:“动手打了,当时打乱了,记不清跟谁怎么打的了…”。见证据卷第37页第17、18行。

警方问:“谁先动的手” ,白XX答:“应该是对方的人,但谁先动的手我记不清了”。见证据卷第38页倒数2-3行。

白XX说“我顺手抄起了棒球棍,孙XX拿了把刀,我用棒球棍打了对方肚子两下,孙XX那边情况我没注意…”,见证据卷第39页第1、2行。

二、犯罪嫌疑人王XX单位业务员证言:

“…用棍子打王经理,另一个人拿着东西冲王经理头打了过去,王经理大喊让我赶紧报警…”,见证据卷91页,

三、被害人朋友李XX的证言:

“…东西是碰到地上的,”见补充侦查卷第14页

四、被害人单位员工张XX的证言:

“…没有砸东西,态度不好。。。…”,见补充侦查卷第17页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合议庭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王XX系正当防卫,无罪的判决。判决指出,鉴于王XX在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补偿孙XX,白XX人民币X万元,本庭准许。判决后,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孙XX,白XX没有就判决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也没有提出申诉。事后孙XX,白XX在法院领取了王XX自愿补偿的钱款,没有再进行上访,历时将近四年的官司圆满画上了句号。由于律师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王XX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王XX的高度赞扬。

作者:田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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