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杨**,男,汉,197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8197102092***,家庭住址:甘肃省礼县红河乡上杨村六组168号,联系电话:1357989****。
被告:新疆**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冬融街***号,联系电话:0991-4311***。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14日,原告经工友马**介绍到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药材库巷**号的祥云经典住宅小区工地从事安装门窗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日下午16:40,原告被切割机将右手大拇指和食指切断。马**、罗**将原告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原告无奈诉至贵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