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曾翼律师
曾翼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确认劳动关系起诉状(范本)

劳动工伤2014-06-27|人阅读

原告:杨**,男,汉,197129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8197102092***,家庭住址:甘肃省礼县红河乡上杨村六组168号,联系电话:1357989****

被告:新疆**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区冬融街***号,联系电话:0991-43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14日,原告经工友马**介绍到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药材库巷**号的祥云经典住宅小区工地从事安装门窗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210*日下午16:40,原告被切割机将右手大拇指和食指切断。马**、罗**将原告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出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做伤残等级鉴定,被告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盖章,原告无奈诉至贵院,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致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6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