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曾翼律师
曾翼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6-01-18|人阅读

代理词

新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委托人诉苏**、马*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原告所举示的证据资料,可确定如下事实:

1、2013年10月6日,被告苏**承租了新疆现代****学院的民族师生餐厅,签订了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2、2014年9月1日,被告苏**将该餐厅转让给原告,与原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苏**收取了原告87000元转让费,第二被告马*代收了上述款项;

4、转租民族**餐厅没有经过新疆现代****学院同意,被告苏**向原告进行了虚假陈述;

5、被告苏**在与原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虚假签字;

6、根据账本记载,原告民族师生餐厅的经营收入为月28969元。

二、原告认为被告苏**向原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告应该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原告的预期利润损失,理由如下:

1、转租合同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期间、是否允许转租等,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向原告进行了虚假的陈述,导致原告作出未符合其本意的意思表示;

2、标的物的基本信息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对此信息的隐瞒或虚假陈述构成合同欺诈;

当事人对合同要素的认知决定的合同一方能否向另外一方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一方对合同要素的认识受到合同另一方的误导或欺诈,合同法赋予受欺诈方在合同签订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或变更合同的权利。

在本案中,被告实施了积极的欺诈行为,不仅向原告宣传新疆现代**学院的院长是其亲戚,而且冒充院长在合同上签字同意,导致原告的租赁房屋被拆迁,造成重大经营损失。本案完全符合因欺诈而申请撤销合同的三个要件:实施了欺诈行为;具备欺诈的故意;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做出意思表示;

3、在合同被撤销后,被告应退还款项,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本案中,被告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的承租房屋突然被拆迁,自拆迁之日至合同期限届满日即2016年9月1日,按照每个月28969元计算17个月(2015.4.27-2016.9.1),应当赔偿约**万元,现原告抱着和平解决问题的态度,仅主张预期利润损失**万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新疆**律师事务所

2015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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