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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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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礼仪服务公司与**市红*汇慈善演出经济纠纷一案判决胜诉

合同纠纷2014-04-03|人阅读

晓*礼仪服务公司与**市红*汇慈善演出经济纠纷一案判决胜诉

龙岗律师事务所 陈浩浩律师

案情简介:

晓*礼仪服务公司(以下称礼仪公司)与**市红*汇(以下称红汇)签订《关于共同举办”自强不息”慈善演唱会协议》,双方约定,礼仪公司负责活动的整体策划及承办前期宣传、晚会演出、运作资金筹集等,红汇负责活动报告的审批及负责邀请各级领导并负责联系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负责门票的销售,演出结束后三天内将销售的门票款项交付给礼仪公司。

慈善演唱会如期举行,据礼仪公司统计,红汇共销售了5162张票,平均每张票价179元,共计票款人民币923998元,还有800张门票是赠票,不计入账中。演出结束后,红汇只向礼仪公司交付520000元,还有403998元没有交付给原告,经协商未果,只有诉诸法院。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礼仪公司的委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将双方的协议和门票的发放销售统计表,还有演出的宣传广告,演出录像等等,将这些材料一一整理,送交法院。顺利立案,然后接到传票,开庭。

被告红汇当庭提交答辩状,辩称被告用自已的声誉为原告免除了数十万元的经费开支,被告作为慈善机构理应从售票款中得到部分捐赠,门票和广告中也宣传“部分收益捐给**红汇,但被告并未得到原告任何捐赠。

礼仪公司当庭反驳,确有800张门票是赠票,被告对此已认可,原告礼仪公司已履行捐赠义务,演唱会的运作资金都是礼仪公司筹集,被告红汇没掏一分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礼仪公司与红汇签订的《关于共同举办”自强不息”慈善演唱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礼仪公司为运作演唱会筹集了资金,有实际的付出,应该得到相应的门票补偿,被告红汇应该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门票款。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胜诉在预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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