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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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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志**实业公司诉深圳船***工贸公司合资纠纷案胜诉

外商投资2014-04-03|人阅读

香港志**实业公司诉深圳船***工贸公司合资纠纷案胜诉

龙岗律师事务所 陈浩浩律师

案情简介:

深圳船***工贸公司(以下称深圳公司)与香港志**实业公司(以下称香港公司)于1995年在深圳市订立“深圳市志**时装有限公司”合同书,香港公司总投资9000万港元,出资比例深圳公司占10%,香港公司占90%。各方按合同书规定的出资期限和方式投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一边投入试运营,一边办理公司注册手续。三个月后,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也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核准,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深合资字***号,正式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志**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时装公司)。时装公司成立两年多,都是由香港公司真金白银投入生产销售,艰难起步,深圳公司却拒不履行注资义务,按合同约定,深圳公司出资比例占注资的10%,以深圳公司的办公大楼四楼530平方米和1000万港元的形式出资。深圳公司没有交付大楼供时装公司使用,也没有实际投入。香港公司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与深圳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查阅了相关资料,到工商局打印了注册信息材料,调阅了公司章程,核验了各种批文,公司依法成立,受国家法律保护,深圳公司拒不出资,是严重的违约。本律师发函给深圳公司,深圳公司回复,因政策变化,大楼不能如期交付,是不可抗力,要求改变出资方式,以公司红利代替出资。深圳公司没有协商的诚意,本律师准备申请材料,提起仲裁。

审理结果:

仲裁委受理此案,确定开庭,事实清楚,深圳公司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将办公大楼交付给时装公司使用,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1000万港币的义务,香港公司要求深圳公司赔偿损失,因没有提供具体损失的依据,不予支持。

办案总结:

香港公司迫切要求深圳公司交付办公大楼,此项目的完全达到,致于经济赔偿,香港公司并不在意。所以,此次委托代理,以全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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