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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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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圳市龙岗**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

刑事辩护2014-04-05|人阅读

为深圳市龙岗**发展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的辩护

龙岗律师事务所 陈浩浩律师

案情简介:

深圳市龙岗**发展有限公司是大型国有化工企业,周某某是企业总经理,法人代表。199*年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周某某亲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审判庭递交委托书和律师所函,获准查阅卷宗材料,又到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听取周某某意见。

检察院控周某某贪污案主要是虚报冒领公款人民币26593元,控周某某受贿罪主要是收受公司的建安工程承包商廖某的贿赂金人民币120000元。起诉书中指控,周某某指使公司刘经理在其弟周**公司的报销单上签字,让其弟公司报销了人民币26593元的会议接待费用。起诉书指控,廖某为了能承包公司的二号厂房建安工程,分两次给周某某的弟弟周**公司汇入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周某某指使公司刘经理顺利让廖某取得二号厂房建安工程的承包权。证据有刘经理证言,谬某的证言,银行转账凭据,报销单等,周某某的弟弟周**已移居海外。

查阅了卷宗材料后,本律师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周某某。周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检察院罪名定性不服。其弟公司报销了26593元不假,但其弟公司确实提供了会议接待服务。廖某往其弟公司汇入120000元的事,其弟也同周某某说过,那是其弟公司与廖某之间的贸易往来,公司发包给廖某,并不是因为廖某汇款给周**,而是公司决策层集体讨论的结果。周某某不认罪。

法庭审理:

控辩双方围绕着报销单、银行转账凭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展开激烈的辩论,无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都与周某某的弟弟周**直接关联,而本案的关键证人无法到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言,致使本案留下疑点,根据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判被告人无罪。法庭辩论结束,休庭。一周以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下达准予撤诉裁定书。检察院同意周某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半年后,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

办案小结:

刑事案件,证明被告人的证据链必须完整,一环扣一环,不能中断。本案中,关键证人周某某的弟弟周**没有提供任何证词,使证据链中断,不能证明周某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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