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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杨志峥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赵某某与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债权债务2020-09-16|人阅读

案件概述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得知被告帮人炒股并保证收益,双方于2016年5月12日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代原告进行股票操作,双方约定报酬标准。此后,原告将股票账户及密码交由被告操作,并向证劵公司账户内支付270万元,向被告账户汇入30万元。截止至2016年7月,被告经多次操作,累计向被告转账金额达到544.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结算,双方与2017年11月达成一致意见,将原告投资的款项以及应得收益作为借款本金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共计935万元。被告承诺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依约还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赵京全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35万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400万元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算;195万元自201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340万元自2018年11月27日开始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条确实为被告书写,但借条中的金额并非原告实际出借的金额。根据被告统计,原告共向被告出借410.5万元,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分析

原、被告根据诉辩意见提供了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证劵营业部对账单等证据。

2016年5月12日,被告朱某(甲方)与原告赵某某(乙方)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账户提供投资组合的构建及分析、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方案、资产配置管理、投资组合业绩及风险评价、进行证劵投资操作以及法律允许的资产管理活动。甲方依据证据账户在某证劵有限公司为本产品专门开立资产账户。对于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在追求资金安全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业绩报酬。当账户收益为正时,乙方按照收益的70%支付给甲方。如果合同到期日账户内结算保证金金额甲方乙方在合同期内提取的收益总和,小于乙方出示交给甲方管理账户的保证金金额,己方负责将所差部分补给乙方。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己方有责任保证乙方本金安全。合同到期后,如本金不足,需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乙方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同意拿出本金10%资金由甲方进行短期保本对冲基金操作,所得利润单独结算。己方保证每月最后一天乙方的账户不低于2.8万元利润,超出部分各50%比例分成。乙方账户盈亏按照合同到期时间进行总结算。

在此期间,被告朱某多次向原告出具收条、借条及协议。其中包括:2016年7月3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某某先生50万元,每周五(或六)返还8000元,时间为两个月,到期还本。随后注明:此款项延长至2016年10月15日。2016年7月7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某某先生170万元及30万元股票款,合计200万元,于30天内归还,并保证15%的利润。随后注明此项资金延长至2016年10月15日。2016年9月15日,双方签署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朱某)提供某证券账号,打入50万元资金。乙方(赵某某)将100万元打入甲方账户。甲方负责则进安全不得亏损,亏损由甲方负责补齐。合作期限15天,每35天甲方向乙方支付10%的利润。2017年11月20日,借条内容为:今向赵某某先生借到1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2017年11月26日,借条4张内容分别为:今向赵某某先生借到20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今向赵某某先生借到20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今向赵某某先生借到340万元,于2018年11月26日归还;今向赵某某先生借到195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现持上述4张借条提起诉讼。

双方对于被告操作原告股票账户的时间陈述不一致,且双方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亦未能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佐证。同时,原告主张涉案借款系在委托炒股以及保证收益的基础上转化而来,故被告承诺的还款金额包括原始本金以及收益。被告在书写935万元借条后偿还的196万元,系对2017年11月20日的150万元借款的还款,故原告对该借条中的150万元不再主张权利。被告则称前述借条的款项均未实际发生,此前的借款已经偿还。

审判结果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四百六十七万四千一百元;

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之和以不超过原告赵某某诉讼请求主张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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