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区,有方家两兄妹,哥哥是智力残疾,有一个儿子方某。父母去世前留下一套房子,并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将他们老两口的房子留给孙子方某,主要是怕将来孙子埋怨儿子没有像其他父母一样为他准备婚房。可谁知,父母过世半年后,方家妹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继承他们留下的这套房子。法院最终判决,兄妹二人每人继承这套房子二分之一的份额。为什么?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孙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的爷爷奶奶给他留下遗嘱的性质属于遗赠,方某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而方某在老人去世后并没有向自己的父亲或姑姑作出过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因此被法院视为放弃。真是太可惜了,老人的一片心意,就这样被妹妹钻了空子,您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