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支行
办案单位:广州市**区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于2012年6月再被告处开设银行卡,2013年5月发现银行卡内款项98285元被人转走,原告立即到公安局报警。后原告到银行打印账户明细清单显示,该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被人在肇庆市*县*行某ATM机操作转款、取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被告置之不理也不愿意协商。
受原告的委托,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并进行分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原被告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尽到对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致使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被盗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存款及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提出,在有关银行卡信息安全方面,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前者掌握充分的信息和先进的科技,而储户将钱交给银行仅是凭着对银行的信任,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应当保障起发放给储户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即银行卡应当是不可被复制的,即使储户银行卡密码不慎泄露,其存款也因银行卡的不可被复制性而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因为银行的系统安全问题,导致储户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被破译,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被告银行支付原告63885.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