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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珊律师
吴珊律师
广东-珠海
主办律师

公司有权辞退凭虚假材料入职的员工

劳动工伤2014-04-04|人阅读

2009年5月,某公司通过招聘网站招聘软件开发人员,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能熟练运用C语言进行软件开发。小张是名大专毕业生,他经过专业软件培训机构的培训,拥有近三年的软件开发经验。为尽快解决工作问题,虽然看到该公司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还是报名参加了该公司的招聘。经过笔试和面试,小张顺利通过公司的考核。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小张谎称自己是计算机本科学历且取得了学士学位。公司见小张的能力较强便信以为真,并要求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入职后,小张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了伪造的某名牌大学学位证书。在工作中,小张表现非常突出,在公司一项软件开发工作中起了关键作用。公司为了留柱小张,决定为其办理居住证,但在办理居住证过程中,有关机关发现公司提供的小张的学历学位证书系伪造,并将相关手续退回。后来,公司以小张欺骗公司使公司名誉受到损失为由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小张不服,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双方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也即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承诚实守信的理念尽力民事关系。同样,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重要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相互享有知情权,也即知晓当事人以及劳动合同相关重要情况资讯的权利。对于劳动者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对于企业的知情权而言,主要是指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提供年龄、学历、外遇水平、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企业违背真实意思而招用其入职,此种劳动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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