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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松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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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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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继承2014-05-08|人阅读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马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七个子女,即原告马甲、马乙、马丙、马丁、马戊、马戌和被告马己。母亲张某于2001119日去世,父亲马某于2009810日去世。母亲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XXXXX街西里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一直由被告马己占有使用。父亲马某去世后的丧葬费及抚恤金也被被告马己领取。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及抚恤金属于父母的遗产,应当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且被告马己应当支付原告自2009810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房屋租金的七分之一,故诉至法院。

被告马己辩称上述房屋虽然登记在母亲张某名下,但实际出质人是自己和妻子姚某,故上述房屋应当属于自己和妻子姚某的共同财产,并非父母遗产。而且,父亲马某生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将上述房屋给自己。丧葬费及抚恤金也都已用于父亲的后事,没有结余。父亲去世后,自己并未出租上述房屋,只是朋友在借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此外,若法院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自己要求在遗产中扣除办理父母后事的费用和对房屋装修的费用,且父母生前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本案马己提供的“遗嘱”和“立据书”两份文件如何认定的问题成为焦点。 【办案要点】

樊律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和要求以后,认为在马己的父亲生前表示愿意将房屋给马己属赠与性质,马己应当在父母生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父母均已死亡,在赠与合同可以履行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赠与人死亡,赠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由此可知为了保留诉争房屋的完整,并考虑房屋使用情况,该房屋归马己,和当事人商讨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房子归马己所有,给付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房屋折价款予以调整。

【判决依据或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判决,1、争议房屋归被告马己所有;2、被告马己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各7万元。

【律师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关于赠与和遗嘱概念的混淆。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死后,其子女作为他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其遗产。所有不动产对外发生效力必须已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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