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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莹律师
徐莹律师
吉林-长春
主办律师

王殿龙遗嘱继承纠纷

继承2014-03-30|人阅读

被继承人王洪甫共有四子一女:长子王殿俊(已故)、二子王殿东(被告之一)、一女王桂玲(被告之三)、三子王殿国(被告之二)、四子王殿龙(原告)原告的大哥王殿俊在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与本村村委会签署承包合同承包位于朝阳区大屯镇十二马架屯3亩土地,同年王殿俊去世,其生前未结婚,无子女,母亲也先于1995年去世。王殿俊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王洪甫继承。王洪甫在全家均在场的情况下,明确表示该遗产暂不分配由王殿东代为耕种,待将来被征用得到补偿款后再行分配。2008815日被继承人王洪甫(原告父亲)自书遗嘱一份,其中对被继承人位于马架屯的土地今后的收益进行了分配,具体内容为:“你大哥分的土地应归我(被继承人)有,因我不能去种,暂归你二哥(被告王殿东)耕种,但土地要国家或让人占用给钱款 20%归小天辰(被告王天辰);60%你们哥仨(原告王殿龙、被告王殿东、被告王殿国)平分,剩余的20%留给再生的后人,由小桂铃(被告王桂玲)经管做最后处理。”2010年老人过世后,该土地的收益一直没有进行分配,仍由被告王殿东耕种,原告多次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均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律师做工作,协调,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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