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感情纠纷与潘某某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方家花苑二期商铺门口人行道附近发生争吵,并发生扭打。后被告人杨某某持刀将潘某某左侧腰背部刺伤,致被害人潘某某左肾裂伤。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归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辨解等证据证实。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予以采纳。
本案经律师成功辩护,判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