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缓刑案件之生产、销售假药罪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彭某某在明知对方收购医疗废物可能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前提下,违反医院相关规定,利用在杭州市上城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血液科10楼病房担任保洁员的劳务便利,多次私下收集用于消炎及肿瘤化疗的“美罗华”、“善维达”、“泰能”等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药瓶等医疗废物,并出售给王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动合同、采购合同、医院培训材料、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明,对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初犯,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小,希望以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予以采纳。
本案经律师成功辩护,被告人获得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