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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峰律师
刘振峰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

劳动争议2015-08-20|人阅读

案列:刘某系上海某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员工,自2011年起担任该公司的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2月28日该公司向刘某出具书面辞退单,载明:刘某因不能胜任本公司的工作,本公司决定辞退刘某。刘某对辞退单的辞退原因不服,向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6250元。在劳动仲裁阶段、一审、二审中该公司均称于2012年年中左右发现刘某擅自处分公司的废机油,但是考虑其工作时间较长,且也没有合适的替换人选,就没有对刘某作出处理,而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希望其自动离职。

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和一审均认为: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以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上海某新型墙体材料公司自称刘某有擅自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但是却未给予任何处理,该公司在解除前也未对刘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故该公司按照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解除的依据不足,系违法。支持刘某的诉求。后该公司提起二审,二审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已经确认后,由解除引起的争议焦点处于静止状态,双方发生争议后需探究的是用人单位该解除理由与解除事实的一致性,用人单位不得事后补充理由或进行补充解释,故本案仅对刘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因此从本案看,公司按照不能胜任工作予以解除的依据不足,系违法行为,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如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要件: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都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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