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郝某分别向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申领信用卡三张。郝某持卡透支使用消费,透支本金累计163141.15元。被告人郝某变更申报的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未向发卡行申报。发卡行先后多次以电话及信函等方式向郝某催收上述欠款,郝某仍未归还。
信用卡诈骗罪,涉及本金超过10万元(含本数),若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才有机会申请取保和争取缓刑。因此,本案取保及缓刑的几率很少。
一审法院对郝某的自首情节并未认定,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本律师接受郝某家属委托,代理其二审上诉事宜。
律师工作要点
一、侦查阶段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了解透支的情况、偿还能力及款项的去向。再与银行沟通协商,争取银行减免。
二、联系被告人家属,争取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将款项还清,得到银行的书面谅解。
三、出庭辩护:
上诉理由着重在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上: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关键的自首情节没有落实。上诉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了自首情节,从而使郝某获得了减轻处罚的机会。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郝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