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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已签,怎么维权

其他2015-03-18|人阅读

协议已签,怎么维权

【本案要点】

评估机构作为拆迁方的利益同盟,所作出的评估结果往往和市场价格差距很大。面对不公平的评估报告,可以通过复核和鉴定的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白银市是“兰白核心经济圈”的重要城市,所以对进行改造便被提上了政府工作项目的议程。刘先生与张先生家的房屋在此次拆迁的范围之内,对于老城居民而言,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两家是多年的老邻居,起初两家对这次的旧城改造充满了期待,因为毕竟是近60年的老建筑,经过多次翻新之后还是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正所谓居者日日忧其屋。等了多年的拆迁政策终于有了眉目,两家及其他邻居起初也是欢欣鼓舞

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布,老邻居们傻了眼,每平米不足千元的补偿标准,与周边房产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历经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受阻之后,刘先生和张先生选择毅然选择采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初两位老人也想通过当地律师进行维权诉讼,但是咨询过后,律师们普遍面露难色,将别人介绍,两位老人转而寻求北京律师帮助,于是两位老人联系上了北京新翰征地拆迁律师团。

【办案掠影】 律师介入案件之后,和刘先生和张先生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发现我们手里的材料非常之少,于是决定先从申请信息公开开始我们的维权之路。

针对旧城改造拆迁项目,首先向白银市立项、规划部门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当事人房屋所在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文件信息。同时对旧城改造所必须的“一书二证”即: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向有管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与此同时,律师还以当事人的名义向国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这不仅能阻止临时拆迁办公室进行强拆的违法行径,更能通过政府态度及内容回复找到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的程序及实体上的违法性,为接下来的办案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相关部门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当事人答复、也没有告知原因。殊不知,《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不回复便是我们取胜的第一个筹码。自20085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了法律强有力的支撑,律师们旋即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递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延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系列的申请、复议行为,使拆迁人如坐针毡。在他们看来,硬的不行就只能来横的了。刘先生告诉律师:拆迁人告知两户人家,其他的拆迁户已经按照1000元每平的协议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如果当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给两户每家再多增加一万元的补偿,如果还“负隅顽抗”,将对涉案房屋在一周之内进行强制拆迁,并且按照最低补偿标准处理。两家人顿时没了主意,稀里糊涂的就和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律师一方面安抚老人的情绪,另一方针对签订的补偿协议,立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强调拆迁工作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重申律师代理当事人维护期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息。与此同时,对于有关部门的威逼利诱行为向其上级单位进行行政控诉,并同时向相关政府发了一封义正言辞的《律师函》,表明律师严正的立场。

或许是行政复议程序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期限越来越近,或许是《律师函》所表达的严正立场,亦或是在旧城改造拆迁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为人知的程序和实体上的违法点。即便是当事人在被威胁的前提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不管怎样律师扎实的工作给相关部门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无形压力,拆迁人不得不败下阵来。相关部门主动找到当事人协商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宜。在谈判的过程中,律师把相关部门的违法点一一列举,在诸多的证据面前,拆迁人意识到只有在谈判中妥协才能最终得到双赢的局面。最终拆迁人与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律师说法】 其实早在0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下发通知,通知中要求各地,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 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但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所以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在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最关心的还是补偿安置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所以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周围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补偿,是有法可循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所谓的评估机构作为拆迁方的利益同盟,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是和现实背道而驰的。

又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其实被拆迁人在遇到不合理的补偿待遇时,有很多法律作支撑,但是被拆迁人往往要么不懂得用法律武器,要么惧于政府的威慑力,导致了与自己应得利益的失之交臂。所以再一次提醒广大被拆迁户,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既是必要的也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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