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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知律师
郑学知律师
湖北-武汉
专职律师

短暂的婚姻,妻子却要分一半房产,律师帮SAYNO!

离婚2017-05-21|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4年8月份青山孙先生买了一套7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50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2015年9月孙先生与周女士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周女士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婚后因双方生活习惯和价值差异太大,周女士于2016年2月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周女士主张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

孙先生接到法院的起诉书,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笔者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房子应该属于孙先生个人财产,周女士根本没有权利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官采纳了本律师意见,认定房屋为周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孙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证据,自2015年9月份至2016年2月份期间那么周女士就被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尽管不改变房屋为孙先生个人财产的性质,孙先生归还妻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补偿了周女士不到3万元。

代理感悟:本案结果对周女士补偿一点钱,但孙先生完整的保住了自己的房产,当事人对本律师代理工作也极为满意。引用判决书中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这一部分消耗的共同财产周女士有权利提出主张,但孙先生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孙某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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