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杨某在某公司上班,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一年的固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并没有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而杨某则继续在某公司上班。2014年4月工作中因杨某与单位领导在工作中有小得冲突。因此,用人单位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杨某在工作岗位中安于职守,用人单位却无辜做出解除决定,杨某认定对自己解除不服,遂利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杨某于是通过网络找到了我,在我了解案情后,对案件进行了有效的分析。办理委托后,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案件立案后,过一个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有效抗辩,我在开庭中很好的为杨某维护了合法权益。各项仲裁请求都达到了支持。最后,某单位跟杨某调解结案,杨某也迅速的得到了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