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菁律师
李菁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为老人治病欠下的债务,是否应按照共同债务由子女分担

债权债务2017-05-19|人阅读

为老人治病欠下的债务,是否应按照共同债务由子女分担

案情

  方蓉(化名)与方平(化名)是同胞兄妹。20157月,两人的父亲患胃癌到北京住院治疗,5个月后,父亲病故。治疗期间,方蓉、方平和母亲都全程陪护。因为医疗费用不足,家借了17万元事后,方家偿还了46000元,后来,方平的母亲改嫁了,同时约定,剩下的12.4万元由方蓉偿还。这让方蓉很恼火。方蓉认为这借款还应该由方平支付一半。方平不拿钱的理由看起来似乎也很充分。他认为,自己与方蓉没有共同借款行为,借款人实际是他们两人的父母,所以应该找他们要钱。一审法院根据方蓉的申请,依法调查了两人的姑父。姑父说,借款人确实是方蓉及方平,方蓉已偿还了所有欠款。一审法院认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方蓉、方平的父亲在住院期间,方蓉、方平和母亲都一直陪护,应当认定借款行为属于全家人的共同行为,产生的债务是连带之债。方蓉、方平及他们的母亲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蓉已偿还剩余欠款124000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所以方蓉有权向方平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方平给付方蓉欠款56600元。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方蓉、方平的父亲在北京治病期间所借款项属于方蓉、方平及其父母的共同意思所形成的,应为家庭共同债务,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方蓉、方平及其母亲三人没有就各自的份额与债权人进行约定,故三人内部虽然是按份之债,但对债权人而言仍然形成连带之债。现方蓉在偿还剩余款项后,有权利向方平追偿。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菁

2016年4月13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