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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借车给朋友发生事故,律师介入免于赔偿

交通事故2018-06-14|人阅读

(2017)0783民初3073

【委 人】王*(被告)

【代理结果】免于赔偿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被告)是车辆的车主,其将车辆借给朋友李*文,李*文没有驾驶证,李*文又将车辆借给朋友**也没有驾驶证。20173182210分许,(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沙沿江路与文新路交叉路口(停车等候)待绿灯放行通过时遇李*驾驶粤小型轿车由对向路口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陈*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之后于320日到交警投案自首。201741,开平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原告治疗期限,*支付了4000,被告*支付了1000元另查明,*的车辆在被告**财保江门支公司购买交强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索赔金额225348元。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经过了解案情,发现*无证驾驶,事后还逃逸,是本案最大的风险点。随后对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办案人员发现其鉴定报告所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的,鉴定的时间为2017712但是办案人员经过研究发现,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已经发文,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已经废止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应当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来进行鉴定,因此其所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合法,申请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后,鉴定为10级伤残,大大降低了赔偿金额,最终在交强险范围内足以赔偿,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2、过错承担问题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借车的人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同时发生事故以后还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虽然购买交强险,但是地方起诉的金额,交强险是不足以赔偿的,因此律师建议,借车给他人使用,一定要留意相关的证件,是否有驾驶资格,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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